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诉诸法律手段。然商业秘密的价值及侵权损失评估,成为困扰侵权案件的关键节点。由于商业秘密属于严格保密技术,无实体,是无形资产,在商业秘密内容的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价值认定,都存在不少盲点。
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在对侵权损害进行科学鉴别和公允判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立法上对于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价值鉴定尚无明确具体的计算办法。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未明确计算“重大损失”的方法。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评估机构评估计算的损失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财政部负责指导全国无形资产评估评价工作,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审定发布评估准则。最新的准则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8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称准则)和《专利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并将于2009年7月1日施行。新准则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构建了知识产权评估准则框架,{1}反映了市场需求,相对以前更加科学。但是《准则》和《意见》就其本质而言,只是一个评估的框架,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确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操作规则。但是,《准则》第12条规定的评估目的列举有8项,均可能涉及到司法活动而具有司法鉴定的性质,其中的“诉讼”就是司法评估鉴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资产评估被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被确立为一项为司法、执法工作提供客观依据的中介服务业务,具有司法证据的效力。这些规定为资产评估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拓展了空间和条件,也对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低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产生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原因,首先或是知识产权本身商业价值不高,即高水平、高价值、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为数不多,尚不足以构成大规模高赔偿额裁判的价值基础。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未能借鉴专业化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以保证判赔数额认定的科学性。
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如果原告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以被告的利益所得加以确定;如果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益所得均难以确定,则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加以确定。
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虽然预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法院可以在法定数额的范围内,考虑侵权的各种因素,适当增加损害赔偿的数额,但在填平原则的支配之下,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还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益所得,或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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